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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帶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12-03-29 | 台中 | 服務業

Q: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曾接到債權公司來電催繳n年前的手機通話費..
已協商和解後在四處籌款後也已全額繳清囉..

但在繳清手機通話費後隔日又有一家同公司的催繳人員打電話來
表示在98年度一位林姓友人申請消費性貸款有幫他做連帶保證人.
因主債務人失聯未繳.剛好有看到我清償電信費用.所以打來問我
願不願意處理這筆呆帳..等等..後續法律程序不再多說..
問題重點是.連帶保證人有2位.其中另一位也失聯..
問題一:債權公司可以要求我全額含利息付清這筆欠款嗎? 還是可以主張依比例分攤嗎?
問題二:當初所保證ㄉ金額為6萬左右.這段期間的延伸的利息總額為7萬多
那我所要繳的是6萬還是7萬多ㄚ?
問題三:我最近有預備出國工作.在未進行法律程序前
債權公司可向出入境管理局調閱我出入境資料ㄇ?

懇請各位律師回覆..因為實在沒這筆錢來繳清這筆錢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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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佩芬

律師

A:  問題一及問題二:
倘台端乃擔任連帶保證人非依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又依民法第740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故原則上,債權人應可要求台端就保證債務全額(含利息等)負責。

問題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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