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指夫妻離婚時?或夫妻雖未離婚,但於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時?
也就是夫妻於婚後未立即向法院登記財產制,目前因夫在外有龐大債務,妻想向法院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請問夫之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三項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嗎?
如果可以,債權人請求之時間點是夫妻變更登記後即可請求?或夫妻離婚時?
謝謝~
A:
您好:
變更登記為分別財產制,亦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之一。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若現存之婚後財產有差額,即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之債權人在符合相關法律要件時,就可以向您請求,而不必要有離婚的情況。
就您的情況而言,應注意婚後財產的計算,並不是您名下的財產都算在內。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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