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這是一個特殊的案例,我想要請各位解惑。
情況一、有一家公司要在網路上行銷商品,請大量的工讀生做所謂的搜尋引擎優化,就是當網友在YAHOO搜尋列當中打入這項商品的名稱時,其中自然排名法當中的第1~30名,全部都是同一家公司的商品,這樣會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嗎?
情況二、這家公司跟YAHOO買下搜尋引擎Overture付費廣告,第一頁的位置全部都買下來了,這樣會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嗎?
情況三、如果這家公司砸下大筆金額跟YAHOO購物中心簽約,取得商品獨家販售權,當網友找A商品的時候,只有這家公司有賣,這樣會觸犯公平交易法嗎?
法律真的很難懂,尤其碰到網路,更是難上加難,煩請有經驗的大師,或是法律系所的高材生予以解惑, 不勝感激~
A:
您好,依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七、(判斷顯失公平之考慮事項)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如:1.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或以使用他事業名稱為自身名稱、使用與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之文字為自身營運宣傳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譽,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藉以推展自身商品或服務。」因此,判斷是否違法應依具體情形,參酌上該規定判斷之。
合法取得獨家販售某商品之權利行使,無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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