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
敝人服務之公司為一倉儲公司,聘有保全公司代為門禁車輛管制,茲有二個問請教:
1.本公司於入口處設有告示:"禁止小客車進入",同時設有柵欄機俾便保全人員放行貨車進入,今柵欄機故障,公司可以因成本考量,不予修繕,而請保全人員改以人工拉鐵鍊或繩索代替柵欄控管嗎?萬一不慎造成人員傷亡,公司須負法律責任嗎?
2.若小客車以硬闖、或趁保全人員疏失之際進入本公司,可以逕行鎖車?處以罰款嗎?是否構成強制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爭議?
以上問題,祈請撥冗賜覆,謝謝!
A:
一、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 貴公司所聘用之保全人員不甚於拉鐵鍊或操作繩索時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上之損失, 貴公司當與該保全人員就他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至於該保全人員,可能另涉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
二、 依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故,若 貴公司逕行就未依規定進入廠區之車輛「鎖車」,恐會涉及上開刑事強制罪之刑責;至於可否就未依規定進入廠區之車輛「罰款」,原則上也不建議這樣作,除非 貴公司於入口處已設立明顯之「公告」用以揭露罰則,並能證明他人業已同意與 貴公司依照該「公告之內容」締結契約。不過,該無故進入 貴公司廠區之他人,應已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 綜上所言,若入口處柵欄機確有故障情事,宜為適當之修繕才是正辦,若為節省些許之費用,進而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上之損害,對 貴公司而言,恐得不償失;至於對無故侵入公司廠區之第三者,除要求保全人員切勿懈怠外,亦可對該侵入者,追究無故侵入住居之刑事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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