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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


洪OO 發問於 2012-03-07 | 台東 |

Q: 大律師你好,我們家最近欠貨款費,於是我們告對方詐欺,也已經開庭判我們勝訴,因為對方說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環債,所就被判無罪,當初庭上開庭有說到,一個月要環5000,可是判決書卻沒有寫進去,我們也沒有當場立書面資料,而且所以資料,什麼的,我們去問說已經過刑事保存期一個月都已經銷除,而且我們也沒想到可以合併提民事訴訟,所以沒有提,導致對方開始不履行債務,所以我想請問我們可以用刑事判決書提民事訴訟告對方嗎?因為判決書是我們勝訴的,謝謝,有點長,懇請律師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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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先生您好:
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是用於審理犯罪事實有無,並不涉及當事人間求償之民事問題,但可依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命被告向被害人給付賠償金或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依提問內容觀之,法院既然已為無罪判決,那麼民事求償部分權利人恐怕還是需要另尋民事救濟管道,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身權利。
於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向管轄法院(通常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起訴書狀載明事實與理由,並具體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如果有證據置於刑事案件卷宗內而無法提出於民事法庭,可聲請民事法庭調取該案刑事卷宗,以利求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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