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甲被刑事詐欺告訴後,經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並達成調解,調解委員會製作之調解筆錄經送法院核定後,某甲清償二個月後不再清償,惟向國稅局調閱某甲無財產資料,可供聲請強制執行。請問能以未遵照承諾等原因以刑事詐欺案件告訴某甲嗎,某甲無產無薪資,要如何追索欠款呢。
A:
您好:
1. 以未遵照承諾等原因告訴刑事詐欺應不可行,刑法上的詐欺犯要成立必須對方有行使詐術、使您限於錯誤,而財產交付,且在損害與詐術行為間有貫穿的因果關係,本案就您提供資料某甲乃屬於民法上未盡清償債務之責,尚難成立詐欺犯。
2. 關於追索欠款的部分,為避免時效完成(自調解筆錄成立起五年),建議您以該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將來查到某甲名下有財產時,以該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您自身權利。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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