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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債務,是找公司的負責人討嗎?


JOO 發問於 2006-09-0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公司法中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此公司種類為有限公司。


參考公司法第99條來說股東都是以其出資額為限為原則,不用分擔公司債務責任,那像我的例子:
員工薪資(二個月未發放)和公司的借貸...,這些都是屬於公司的債務嗎?


1、那要請問各大律師們,既然股東沒有負責負債和未發放薪資的公司債務責任,那以公司法中,要找公司法人執行我的債權, 要公司法人還我錢,公司法人就是此公司的負責人嗎??


2、此負責人在去年十月就提出要離開此公司,但公司以找不到人替代的理由沒更換所以到現在經濟部的負責人名字還是一樣為他,請問是只要經濟部登記負責人的名字是誰就找那個人負責嗎?還是他曾提出要離開此公司就可以不算是此公司的負責人?如不是找負責人,那要找誰呢?


3、還是要等公司清算或結算後的總資,有剩下的才能還我錢?...(此公司的總資本額五佰萬,總負債約二~三佰萬)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詳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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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公司為法人組織,與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二分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如當初是由公司雇用您、向您借貸所簽借據都是以公司名義為之,負責人個人就不是債務之主體,你就要以該公司為被告訴請給付薪資及返還借款。給法院的訴狀所列公司負責人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如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可以持民事確定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查詢該公司財產,如查得有財產即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需經查封、拍賣、法院分配等等)藉以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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