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ㄧ個朋友,他在網路聊天室公佈了一個他很討厭的人的電話給ㄧ個網友,可是後來那個他討厭的人很像知道了!
請問這樣我朋友算犯法嗎?
如果對方要告他的話....這樣罪重嗎?會怎樣被處罰?
A:
王先生:您好!
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除非已公開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非有特定目的並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一款、第三款著有規定。否則依同法第28條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意圖營利而違反致生損害於人者則有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條亦有規定,來函所述情形,如造成對方損害,似僅屬第28條之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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