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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可否求償?


黃OO 發問於 2006-08-28 | | 其他

Q: 你好~


我於某診所看診,有事先告知藥物過敏的紀錄
那醫師還是開那種藥(A)給我吃,事後引起藥物過敏
該藥物的副作用為心臟過度活動,導致我被送急診,事後還回診數次
後來有向衛生局投訴
該診所醫師回覆說:
「收據上有藥名,開給我的藥名雖為A藥實際上是B藥」
造成病患的過敏反應卻連道歉都沒有!
我的疑問是,該院所造成我藥物過敏是事實,是否可求償?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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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黃小姐:您好!
您既已告知醫師對A藥過敏,他卻疏於注意仍開A藥給您,造成藥物過敏引起心臟過度活動而急診。雖說實際給B藥,但如係B藥是否會造成上開過敏之反應,應可經由鑑定或函詢獲得解答。因此前面的醫師有無疏忽似非不能經由您的反應及急診時之症狀追蹤查知,如經證實確有疏忽,可依民法第184、188、195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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