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小弟跟人合資開一家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成員有2位,即小弟跟一位股東,在此以甲方為該股東,乙方為小弟。2個人均需負責業務的推廣、產品銷售、客戶貨款的收回。
1.因甲乙雙方都會接觸到貨款問題,請問甲方私自將貨款挪用未繳回公司,該股東是否該負何責任?追訴期多久?
2.若乙方退股的話,乙方需繳交或填寫何資料,若是甲方直接口頭通知乙方,然後甲方請會計師直接更改,這樣可以嗎?若不行的話,其甲方跟會計師該付何種責任?
3.若是公司尚未清算完畢(即客戶貨款甲乙雙方尚未全數繳回公司),甲方已經將公司更改為甲方自己獨資,這樣可以嗎?若不行的話,其甲方該負啥責任?
4.因為公司是在7月底更改的,那之前甲方尚未繳回公司的貨款,乙方有權力追討嗎?
問題有點多,小弟在此先說聲對不起,謝謝!
A:
您好1.因公司經登記後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雖公司僅有2位股東,但公司之貨款屬於公司所有,公司為被害人,故如甲方私自將貨款挪用未繳回公司,刑事部分被害公司可向檢察官對甲提出告訴,如甲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股東仍可提出犯罪告發,依刑法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336 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受害公司就民事部分亦可依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款項,因此該股東該負民刑責任。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如主張貨款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請求權之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2.由於有限公司無退股制度,乙方只能將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第三人。因股份轉讓需填具股份轉讓同意書等申辦登記,故如未經乙方同意,而偽造乙方簽章,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等。
3.若是公司尚未清算完畢,甲方已經將公司更改為甲方自己獨資,相關責任同2.
4.因為受害人是公司,公司有權向甲追討。由於公司負責人可能就是被告,不可能擔任公司原告之代理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1 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如追回屬於公司之貨款後,您可主張當年度股東應受盈餘分派之權利,對公司再為主張屬於您的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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