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大律師你好
公司負責人於死亡前都並未告知公司所欠稅金
由於近日會計師來電告知股東,公司所積欠營業稅需由各股東共同支付
但因為在負責人死後便由當時任職於公司廠長的股東之一處理公司業務
但該股東在收到廠商的貨款後,便避不見面,稅金方面也不出面處理~
請問像這種狀況,我與另兩位股東可以在對他遊說不成後向他提告嗎?
因有朋友建議 可以先向各廠商請她們將未到期的支票先做抽票的動作~
但這樣廠商在處理上會很麻煩嗎,又如需要廠商這樣做, 我們股東該準備何種資料以信服廠商?
( 關於股東對公司債權人責任,原則上僅就股東的出資部份負責,超過自己出資部份,
不負任何責任。除非,你就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保證清償。)
請問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是說如果公司積欠1千萬的資金,其股東假設投資100萬
那在處理完稅金後是否也要再多清償積欠金額100萬?
A:
您好,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公司法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 6 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故公司設立登記後,即為權利與義務之主體,公司之欠稅即由公司以公司之財產負責繳納。股東不須負繳納公司欠稅之責任。股東繳納股金投資於公司後,公司倒閉最多無法分配股利、盈餘,投資付諸流水,但不需要另外拿錢出來處理公司債務。但要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函釋內容【二、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規定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而言。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罰鍰準用有關稅捐之規定,故公司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有應行繳納之罰鍰者,清算人亦應依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倘清算人違反上述規定者,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未清繳之罰鍰負繳納義務。三、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稽徵機關應於清算人通知後依限報明其數額,依法受償。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未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或雖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而未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所定之義務;如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故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財政部68/12/0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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