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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票一事


黎OO 發問於 2011-08-19 | 台北 |

Q: 請問手上有張本票到期日為2014年5月10,上面另加註分期攤還,是我之前借錢給別人,基於他的狀況,所以我們有約定還款的內容與金額…我還有用電腦繕打一張借據,約定還款事宜,然後對方是連本票一同寄出讓我收到的。借據的內容約略是xxx借款多少,然後有把本票的事也打進去,金額是五十萬,單純的想要知道若本票到期時,萬一對方不理會的話。我可以用什麼方式保障自已的權益。本票跟借據都有他的簽名跟蓋章身分證之類的,借據上也有加註若有壹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約定的違約金跟利息之類的,還有放棄優先抗辯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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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黎小姐:妳好!
本票如到期無法兌現可直接聲請付款地管轄之法院作成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另因妳亦有對方之借據,因此萬一本票逾期三年,忘了行使請求權,屆時可根據借據向債務人起訴求償,此時請求權時效為到期日起算15年,但對於利息之請求權,如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則僅有五年之內的部分可以請求,因此最好在本票到期時聲請本票裁定(可請求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比較單純省事又免開庭,否則用借據起訴,不只裁判費較高,且要開庭,曠日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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