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待回覆問題專區 可否主張問答手冊的著作權?

可否主張問答手冊的著作權?


小OO 發問於 2006-08-26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發現某家競爭同業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問答(FAQ)手冊大部分
為複製本公司原撰寫的相關內容,甚至使用句、逗點符號排版等完全相同,僅有部分主題不同故有略以修改字句
請問是否可主張該公司侵犯本公司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著作權?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1848

A:  您好,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著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但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 ,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本身,於其本質上需具有原創性、獨立者,方始稱之。換言之,著作係指屬
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既稱「創作」,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以具有「原創性」之精神創作物為必要,即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之創作,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不具有原創性之作品,自不得認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
故貴公司之產品使用說明書是否屬於著作權保障範圍,應依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具體判斷。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