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果土地上蓋有兩棟各三層樓的房子,建物權狀只有四張, 但持有建物權狀的所有人,皆已有登記建物分割,請問有何方式釐清各自的全力使用範圍,未有權狀的建物若是建管違章法令公佈前的違建(即46年蓋的), 可有方法證明居住者的使用權利!
A:
您好:
在這種沒有書面約定土地或房屋使用的情形,經常發生爭議。在法律上有二方向的層面討論,一個面向是使用的房屋是否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或,一個面向是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何人為所有權人或何人為有權使用人。就第一面向是公法上關係,第二面向是私法上關係。就公法上關係,就算是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如果在法律政府不會拆除該建物,則於本案例是無影響的。因此,就題意應該是討論使用該建物而沒有權狀的人是否為有權使用?實際上,是否為有權使用,應參諸多年來的使用狀況,繳房屋稅、地價稅、房屋的使用收益租金收入、興建之初的使用沿革等相關事實,來判斷究竟是否為有權使用。如果無人提出爭議,通常就現狀持續至有爭議時,再作處理,沒有絕對認定是否有權使用的標準,即應依個案實際狀況來作實質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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