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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方式是否侵害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債權


鄭OO 發問於 2011-07-27 | 苗栗 | 服務業

Q: 敬啟者:

被繼承人A(民國100.1.1亡)---繼承人 B,C,D (B,C,D皆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A之遺產有3000萬,三人協議A之遺產由C,D繼承,不動產部份皆已登記完畢

請問,若我是B之債權人,於知悉其未拋棄繼承卻又沒有繼承取得任何A之遺產時,

有沒有權利告他們之遺產繼承方式侵害我的債權,

我能主張A應該照應繼分取得遺產並執行查封拍賣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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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鄭先生:你好!
一般而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此為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之債權人代位權,但此一代位權卻有一例外之適用限制,即該條後段但書所謂.此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依學者之見解,包括同時基於無形利益及財產利益之權利,其權利係基於人格權或身分權及財產權而來者,債權人是否得代位行使,應視該權利是否置重於財產利益來決定.如被詐欺之撤銷權,係置重於財產利益之權利,債權人即得代位行使,反之如繼承權之拋棄,遺贈之承認及拋棄,則置重於無形利益,債權人則不得代位行使,設問之B,雖在拋棄繼承期間經過後,於遺產分割登記時放棄分割遺產之權利,因仍屬於上開無形利益之範圍,合於上開權利之例外情形,債權人似無法對之行使撤銷權,因此似無法依你所言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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