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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賣家惡意削價競爭,有法可治嗎?


黃OO 發問於 2006-08-25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賣家在網路拍賣平台以削價競爭方式刊載,造成產品之正常代理商及經銷業者之傷害,法律上是否有所限制規定?否則賣家在網路上隱匿身分無法可施,賣家以此方式打壓敵對產品同業或藉此方式假造市場狀況,壓低進貨成本,最後造成製造商或代理商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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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81年7月7日(81)公參字第00209號【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37次委員會議討論,獲致左列結論:(一)利誘顧客有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所稱之利誘,係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顧客,而利用顧客之射倖、暴利心理,以利益影響顧客對商品或服務為正常之選擇,從而誘使顧客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並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而言。有關贈獎促銷活動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所稱「利誘」疑義,應視其贈獎促銷之內容是否已達前述之利誘程度,而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因此而與自己為交易行為,並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而定。
來函所列9種利誘顧客之行為,除「不實」及「販賣仿冒商品」明顯違法,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0條加以規範外,其餘「折扣戰」、「贈品」(摸彩)、「每日一物」、「貴賓卡優待」、「週年慶打折」、「買一送一」等7種行為,均可依前述原則就具體個案衡量是否違法。】
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雖有低價利誘之相關規定,但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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