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土地持份2/4有兩間一樓房子,其中一間樓上有違建,水塔在違建這邊的3樓頂,出入的梯間被鎖住,原三樓的人有已分割的建物,持有1/4土地,請問他把門鎖了,是否有法令根據要求其不可鎖門,因為全部合法或違建的房屋使用者皆用持有兩間一樓房子所有權人的水錶
A:
您好:
判斷是否得使用建物或建物頂樓之標準,以是否有權使用為據?假設房屋使用土地是有權使用,就先不用討論土地持分之問題。若建物是持分,但是事實上的分管,,就是說某共有人用某一間,某共有人使用另一間。若此,則似乎將自身建物鎖住為有權利。但是,若水錶在該處所,是否原初分管之時,應有同意共有人得進出處所抄水錶,就值得討論。換句話說,如果原初已約定共有人得進入行使維護共有物而生之權利,則應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進出該處所。總之,還是要視實際情形的約定或歷來狀況判斷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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