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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疏失追訴期


鄧OO 發問於 2011-06-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父親67歲去年7月21日從小三家也就是外遇對象家4樓墬樓身亡當時檢察官驗屍母親及家人未提出議
議最後以自殺結案
我想問的是我家可以提告小三因照顧疏失而導致父親死亡的精神和心靈ㄉ損失賠償嗎 或是什麼的
追訴期是多久 勝算有多少 須要提出什麼證據等等
麻煩律師了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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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鄧小姐:妳好!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所謂過失,包括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及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兩者(刑法14條參照)在內,如有一於此,則難免其過失責任!
2.令尊墜樓身亡,其生命權因若因自己自殺之故而死亡,本難在積極行為上尋找出其他應負責之人,但若身旁之人法律上有防止發生此結果之義務(醫院護士對於有自殺傾向之精神病患)能防止而不防止,法律上認為此消極不作為視同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相同,因此消極的不作為理論上亦可包含能防止卻因自己之疏忽而未防止之消極不作為在內.
3.令尊之死亡如有其他應負過失責任之人,則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另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如你有請求父親扶養權,因其死亡有受到侵害,亦可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另可依同法第194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
4.其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5.有關舉證責任係在告訴人(請求賠償之原告)一方,至於提什麼證據?無論什麼證據均可!只要證明對方有上開應作為而不作為之疏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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