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兄於5年前用房屋及土地向農會借款,我是房屋共有人,家兄說借款必須要我簽名,於是我去簽名。當時狀況:
1. 家兄第一次借款約新台幣50萬元(實際金額忘記了),農會向我說明是因為我是房屋共有人,所以必須簽名才能放款,而且註明房屋及土地約可借新台幣150萬元。
2. 家兄陸續借款3-5次,達新台幣150萬元,期間農會一值換單,目前家兄在家並未工作,借款利息並未繳納,最近農會向我催繳,才發現 我是連帶保證人。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 依據銀行法第12-1條,足額擔保,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農會這樣要求我當連帶保證人是否違法?
2.農會在最後換單時,未說明我是連帶保證人,也沒說明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另外,我也未注意到單上簽名欄位是否為連帶保證人。
3.如果農會有違反銀行法第12-1條,我是否可以向農會解除連帶保證人?
4. 如果家兄一直未繳納欠款,我是否可以向法院還是其他公信單位主張債務由我全部承擔,且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全部歸我(因為房屋是祖產)?
謝謝律師
A:
小名您好:
1.銀行法第12-1條規範對象為銀行,且放款種類限定於自用住宅放款與消費性借款,是以您得否援用前開條文主張 解除連帶保證人尚有疑問.
2.至於哥哥一直不還款,農會勢必要求您還款,若您代償哥哥貸款,您則承受農會對於哥哥債權,亦即您可以向哥哥追討代償款項,至於您欲透過償債直接取得房地所有權顯有困難,不如您與哥哥協商立約辦理所有權移轉,較為實際.
陳欣佑律師2011/06/14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