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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契約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11-05-27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店面頂讓合約書
第一條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使用範圍: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1. 店面(不含房地產所有權)
2. □包括/□不包括 器具(設備器具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3. □商標名稱及□招牌(□含商標權),甲方需提供相關證件        與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4. □生財技術
5. □客戶及□供應商訊息和資料
6. □協助乙方與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或將現有未到期之契約權力轉移與乙方。

乙方應於簽約時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頂讓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支付頂讓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五條
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100年5月10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這是頂讓契約書 內容 我想請問 我是跟2房東簽頂讓書沒跟2房東.大房東簽租任契約 原租任契約有禁止頂讓.轉租 外加大房東不肯與我簽租任契約 跟簽頂讓契約時2房東未告知房東是否同意 請問 5月10日後的租金會變成我的相關債權跟債務ㄇ?? 我要如何才能拿回訂金與契約解除 麻煩你解除我的煩惱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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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張先生你好
店面之前手若隱瞞其與房東簽有禁止頂讓之契約,而將店面頂讓與你,卻於頂讓合約內載及等語,結果5月10日點交後房東卻不願與你簽租約,導致你不能營業,則你可限期一週催告對方履行上開承諾,若屆時對方無法履行,則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交付之金錢及自請求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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