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與公所透過台銀供應契約簽訂採購合約,但工程已完工於驗收階段時,該公所以我司涉有採購法50、101條所以不辦理驗收,並稱已交付司法調查,時間已超過一年多,由於有保固時間的問題,必須於驗收後起算三年。
近日想要透過採購法85-1申請調解,不知道成功的機會大不大?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式,能讓該公所先行驗收?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1.一般而言,工程爭議依政府採購法申請調解或交付仲裁,不失為解決工程爭議之有效方法,就您所述,似另涉及司法事件,則應考慮下述情事.
2.您前稱公所係聲稱交付司法機關調查,也就是說您並不確定是否交由司法機關調查中,建議您先行證實前述訊息,是若您所述工程驗收問題,確實已交付司法機關調查,則 貴公司縱使依政府採購法申請調解成功機率並不大,以上回答,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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