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問題一:
公司將員工在學家屬申請之獎學金資料(揭露家長服務單位、姓名;在學家屬姓名、學校名稱、分數)公告於網站上......
問題二:
公司將員工去逝家屬補貼金資料(揭露去逝人、補貼金額)公告於網站上......
請問上述問題是否會違反個資法?
謝謝律師
律師
A:
您好: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早在99年5月就已經公布,但施行日期還要由行政院另行定之。所以,目前你所看到的條文都還未能適用,只能依照舊法,也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依照舊法第3條第1款的定義:「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您所提到公司在網路上所公告的資料,應該都算是「個人資料」。所以,依照該法第1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公司除了必須有特定目的外,還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以對個人資料進行蒐集及處理。再者,依照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及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所以,即使當事人曾經同意公司使用,也可以隨時請求停止公司使用個人資料。
最後,如果公司違反上開規定,當事人除得依該法第27條請求賠償損害,如果行為人是用來營利,還可能會有該法第33條所規定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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