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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共同走廊可以緩拆或不拆嗎?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4-06 | 新竹 | 服務業

Q: 謝謝律師!

惡鄰使用不鏽鋼材質將同樓層的共同走廊侵佔侵佔大半以作為私人置物及垃圾等使用。
吵架似乎解決不了問題,還是學點法律吧!請問:
1/
上情可能涉及民法或刑法的哪條款呢?這算刑法的侵佔嗎?
2/
法律有無規定民國幾年前侵佔共同走廊可以緩拆或不拆嗎?
3/
惡鄰侵佔共同走廊並改造共同牆壁外觀,好似曾聽聞民法或刑法的哪條款是可以請求回復原狀是吧?

瀏覽人數:4741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所稱同樓層「共同走廊」應先確認其產權歸屬及使用性質。
二、若確認屬於大樓之共同走廊部分,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且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同法第4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三、另外,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若共同走廊為共有產權(「大公」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小公」是該棟之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一位共有人若有擅自占用共同走廊之情事,其他任何一位共有人均有權依據民法767條向法院訴請命占用人恢復原狀。
四、占用不動產所可能涉及的是刑法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但竊佔罪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主觀要件始成立,刑事告訴可能牽涉「誣告」問題,需謹慎處理。
五、「緩拆」、「不拆」乃政府機關就新舊違章建築於「行政上」之分階段處置措施,各縣市政府訂有分階段處理辦法。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民法767條訴訟,均無緩拆、不拆問題。
以上意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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