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是否可於大樓地下停車場置放雜物, 甚至施做置物櫃? 若不行是否請主管機關處理? 台北市的主管機關是何單位? 是消防局, 是建管處....還是那個單位? 如何向該單位反應? 有何相關的行政程序需要注意?
感謝您的答覆.
A:
顏先生:
1.公共空間管理屬管委會權限,若有人不當占用,應請管委會制止,若該住戶拒不改善,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開罰或由管委會代為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49條參照.
2.若您想知道主管單位,建議您去電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寓課諮詢相關事項.
陳欣佑律師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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