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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議題


蘇OO 發問於 2011-04-01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債權人, 債務人先前向債權人購買商品而未付清貨款, 一審判決後已受強制執行之處份(名下無財產登記), 如今債務人聲稱債權人的產品有瑕疵, 要求退貨 (此貨早在半年多前 驗收完畢), 請問債權人是否該接受退貨的要求? 若是接受是否表示自己的產品有瑕疵? 若不接受擔心收不到貨款? 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較為恰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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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先不論商品是否有物之瑕疵,買方若未在瑕疵發現六個月內,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即權利時效期間已過.
因此可先向對方表示其不能主張瑕疵責任且應付款,再視其反應,決定後續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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