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的親弟弟在1月初時因路面坑洞而摔車滑行至對向車道的沙石車輪子底下~
所幸對方來得及煞車而沒造成憾事~
不過造成肋骨及左手骨折和內出血~
之後也有請警察處理,我也有到現場搜證照相錄影~
資料準備齊全後也都交由認識的民代代為處理~
我們申請的金額為50萬元
但後來國賠的承辦人來電說~需要我弟弟去向醫生要一份賠償證明文件
這份證明文件上面需註明說我弟弟因為受傷可以拿到多少錢的賠償(白話一點的意思是這樣)
如果沒有~我們就只能拿到2萬5千元(醫藥費及修車費)
請問這份文件就是所謂的甲種醫生證明嗎?難道一般的醫生證明不行?
但是我們就診的高雄榮總並沒有甲乙種醫生證明的分別~
而醫生也不願幫我們開立這種證明~他也沒義務~
那請問律師~我們這50萬的撫慰金的證明文件應該拿什麼東西出來~
醫療單據有了為1萬8 修車估價單折舊之後為7千
謝謝律師撥冗回復
A:
倘本件構成國家賠償時,法院判定慰撫金一般而言是以下列標準為主:
(一) 你弟弟的學歷、受傷時有無工作、年收入多寡
(二) 名下之財產狀況
(三) 有無扶養義務
(四) 身心遭受創傷與痛苦等受害情節
承辦人員要你提出之證明,可能是包含:
(一)醫療費用、(二)喪失勞動能力、(三)增加生活上需要:包含看護費、藥品、營養品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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