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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如何追究保母業務過失致死之責


郭O 發問於 2011-03-29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友人4個月大的嬰兒上周在保母(托嬰中心)處呼吸心跳停止,目前尚未接獲大體解剖的確切時間通知,托嬰中心表示想代表當值得保姆前來上香致意,已被友人拒絕。目前我們除等候檢察官通知解剖時間外,不知民法上我們可以幫友人及往生者注意或協助爭取何種權益,期盼獲得您寶貴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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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的行為,於刑事責任部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於民事責任部份,構成侵權行為,應於被告害人之父母負損害賠償責任。於刑事責任部份,因為屬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依法偵查。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份,被害人之父母親,得於刑事部份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亦得於此時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一般民事訴訟賠償的最大差別,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於起訴時不用先繳納請求金額百分之一點一左右的裁判費,若先行民事起訴,就要先起繳納裁判費,這部份可參考處理。再則,若擔心被告脫產,可以在起訴前先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於法院核准假扣押後,通常提出求償金額的三分之一擔保金予法院後,假扣押被告財產,以為爾後順利的求償。若被害人有資力上的困難,亦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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