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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李OO 發問於 2011-03-2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債權人 , 今債務人受到法院的假執行裁定而提出異議時 ,債務人是否要提供保證金? 異議過程中假執行 查封資產是否仍可存在? 若債權人手中持有債務人的動產(樣品數台) 是否要歸還債務人 ?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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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同條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因此,若不欲債權人假執行,若法院有供擔保免假執行之裁定,即得於強制執行程序提供擔保(即類似保證金),而阻止假執行之進行。至於債權人是否要歸還債務人的樣品,應依原始的法律關係而定,例如有留置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債權人可能有屬有權佔有。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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