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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後還有其他的救濟程序嗎?


sOOOOOO 發問於 2011-01-1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請問民事訴訟案件
如上訴至最高法院(第三審法院)
被最高法院依上訴理由難認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裁定上訴為不合法, 駁回上訴
請問這樣接下來還有可行的救濟程序嗎?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中的"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進行異議程序嗎?
還請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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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內容,應該可以回答您的問題,請參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參照本院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出異議,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明該裁定有何前開條項各款所列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異議」。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二、也就是說,該終審法院的裁定,只能以再審為救濟方式。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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