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些關於貸款的爭議想請教一下
我姑丈是一家工廠的老闆,因為他工廠的機器需要更新,所以他經過我姑姑的同意後拿她的身分證和印章去向銀行貸款(300萬)(我姑姑當保證人)。
之後,在錢還沒還清時(100萬未還),我姑丈又需要資金,所以他又再去申貸一筆錢(200萬)。但是他這次沒有經過我姑姑的同意就拿她的身分證和印章去申貸了。
如果我姑丈沒辦法償還這筆錢,那是不是就會改為我姑姑要清償?
可是第二次他沒有經過我姑姑同意,她應該有權力拒絕吧?
有什麼法律條文是可以用在這件事情上面?
(我的金錢價格是另外假設的)
謝謝!
A:
蔡先生:
1.擔任銀行貸款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姑丈)無法清償貸款,連帶保證人(姑姑)必須清償貸款.
2.雖說第二次貸款未得姑姑同意,除非姑姑對姑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刑責頗重)且必須證明確實未經同意申辦貸款,否 則還是要清償貸款.
陳欣佑律師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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