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購買車子的契約上與公司有些爭議
想請教一下該如何處理
去年我朋友到看中一台休旅車
到公司看後說那款車缺貨
公司就建議他買同款式的另一輛
但是他說要回去考慮看看
然後公司就把估價單(上面載明車子的資料以及價錢)給他帶回去
現在他決定買了
但是公司告訴他那輛車(估價單上那輛)已經漲價
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估價單上的金額做買賣嗎?
原估價單本身有什麼效用?會失效?
可以麻煩告訴我是根據什麼法律條文嗎?
麻煩您了謝謝^^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民法第一五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二、因此,若出賣人之估價單為契約之要約,而買受人向出賣人表示承諾者,則契約就成立。若估價單均載明契約應有之必要之點,似應認為係屬要約,出賣人應受拘束;買受人承諾之期間亦合於常態時,應認該契約成立,出賣人應不能就買賣價金再為調高。
三、有關買賣契約之要約、承諾等判斷,仍需依實際個案作進一步的確認。可參閱民法第一五三條以下、及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下之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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