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期間已過(委託期間99.05.13~99.10.31),之後有再補簽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委託期間99.11.05~99.11.06),無原委託書編號,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的時間中間沒有延續,請問變更契約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若有效力,請問是依照哪一條文來判定? 感謝.
A:
龔先生:
就我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專任銷售委託契約拘束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若是依據前一份專任銷售委託契約而來,仍有拘束性,有違約情事仍應賠償.
陳欣佑律師2011/01/1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