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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訂購預售屋後退訂的問題


mOOOOOOOOOO 發問於 2006-08-15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
7/30當日我刷卡15萬當作訂購房子的訂金
後來經過考慮,於8/3正式向建商提出退訂要求
建商也讓我退訂,但信用卡的手續費部份,建商表示由於是我自行要求退訂,所以要求由我來承擔.
並於退訂當時,請我簽立退戶切結書及銷貨折讓單.

退戶切結書內容為:
「立書人原購買xxx,自95/8/3起同意解除契約放棄原訂購戶之所有權益,並退回合約書共三本及簽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房屋~土地各1份),立書人並切結不再對該戶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切結書下方並有一欄為已付款項..

但簽訂此切結書時,銷售小姐表示已付款項部份要由總公司收回填寫,我當時不疑有他,即簽下此退戶切結書並有加蓋印章,由於怕建商耍賴,我還留有一份影本
退訂當天建商跟我說約2-3天便會退款給我..
但事過好幾天都沒消息,之後陸續幾天打去問,他們總是告訴我公司有程序要跑,星期一打便叫我等到週五,六日又推託公司沒有上班,退款時間點也不明確,在何時、以何種方式把簽約金15萬退給我都不明白告知。
我很怕建商會以當時的退戶切結書中有自行填寫退款款項,而推託已退款給訂戶

問題:
1.此種情況下,請問我可否主張以當初的影本證明說明我沒收到實際款項?
2.若建商遲遲不肯正面回應我是否可主張法律行動,向建商討回此款項?並要求不得索取信用卡手續費呢?
謝謝您的回答
心急如火焚的小市民 MIRRORGONEMAN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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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mirrgoneman:
您好!給付定金後解除契約,除非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否則依民法第249條第二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能請求返還。因此,首先您必須證明解約當初對方同意無條件退訂,然後據以催告對方返還。(從您所述情形實無法看出對方有此承諾,所謂銷貨折讓單,其內容是否有表示賣方須退訂,請自行檢閱其內容斷定之。若無言及,則須考慮重新取證)
如確無證據留存,最好找到原與您接洽之業務員,重述當初商談之結論,請他向公司查詢,並將其承諾小心找人在旁作證或錄音存證。若再無下文,則以存證函將雙方之結論寫下限期至少文到一週以上要對方公司退還定金15萬元,如對方逾期不退或無下文,屆期再檢據連同存證函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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