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購買停車位,車位種類為坡道機組,即2個車位: 一個平面(下層); 一個上層(機械車位),權狀上亦為2個車位號碼。
惟按上述,賣方僅向起造人(建商) 購買一個平面車位,並未購買機械車位(建商為了得到獎勵停車增加容積率而"自行裝設停車機械設備") ,賣方既未購買機械停車設備,卻將機械停車設備明列於買賣契約書中而售予本公司,是否涉及詐欺之行為? 本公司可否依民法物權主張停車機械設備產權為本公司所有? 或必須向起造人(建商)取得此"停車機械設備" 的讓渡書? 以確保本公司權益。
A:
林小姐:
車位產權應以權狀為準,與其性質並無直接關聯性.
陳欣佑律師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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