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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再加勞健保?


蘇OO 發問於 2006-08-14 | | 其他

Q: 請問大律師
我個人開設一般投資業的公司,但我個人已經有勞健保,請問我需要再加保勞健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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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故您個人開設一般投資業的公司,您的身分應為雇主,依上該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也得參加勞保。
您任職的公司應為您投保勞保,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字第 0980140222 號令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要旨: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1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
健保部分則不能重複加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參照民國85年3月26日衛署健保字第85014944號主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主要工作」,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若時,收入多寡得併予審酌。)故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假如工作時長短相若時,按收入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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