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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8-13 | | 其他

Q: Dear 大律師們
  本人有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想請問各位大律師們,因本人所居住之住宅大樓為舊大樓,並無設置管理委員會也無管理人,且似乎也並未明訂相關共用限制的條約,如住戶間有人私自在自有樓層外牆承租帆布廣告,其他住戶是否有權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其將廣告缷下,如該住戶已與廣告商簽訂契約,是否仍可強制請其卸下廣告,自行承擔損失。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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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所謂公寓大廈,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構造上,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而言.貴大樓雖屬舊大樓未設置管委會或管理人,惟仍非不可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因此設置廣告物,該條例第八條既有規定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以經報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為限受其拘束,貴大樓既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因此除其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者外,當無須另得貴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必要,此時應查貴大樓轄區之地方自治法規如何規定,例如台北市政府有製頒"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其第五 條規定:張貼廣告物三公尺以下者之主管機關為環保局,以上者為主管建築機關(工務局建管處).張貼以前須檢附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第八至十條),某住戶自行出租其樓層之外牆予人,若未違該一法令(依該規則第八至十條規定申請時須檢附建物使用權同意書,此同意書並未指明全大樓或僅該樓層,就此問題如何解釋似有爭議空間)即無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由管委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之餘地.換言之,如該層住戶已依規定申請核准張貼廣告物即無法強制其卸下該廣告物,如該戶未依規定獲准即行出租他人張貼廣告,始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及由台端以代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之名義(因貴大樓無管委會)限期一個月內請其回復原狀,對方不回復原狀始得訴請法院判令其回復,等判決確定,始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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