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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對方提出異議

支付命令對方提出異議


陳OO 發問於 2010-10-2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Dear 律師您好 :
我們公司在98年5月份交貨給客戶,客戶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因客戶說錢比較緊要一年慢慢付款,本來協議是99/5/1開始開12張支票 , 但因客戶說支票數不夠,所以就先開立6張 , 但99年11月開始的支票客戶目前不打算開立了,摧款不理,所以我司已經申請支付命令要求客戶的負責人個人明義支付,法院發出後,對方提出異議 , 過幾天會到簡易庭去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我們有客戶的簽收單 , 是客戶負責人親簽,簽收欄位有寫簽收人及保證人 , 身分證字號跟地址
請問我們支付命令要求公司負責人個人支付,不是要求公司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 ??

2.當初怕客戶款項不會兌現,所以貨請客戶簽收後,發票部份要等客戶全部付清款項後才開立
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 ??因為客戶有一直說你發票沒開所以我貨款不付 , 我們說款項付清一起給你
因公司考量開了發票又收不到款項的話,會損失貨款又損失稅金
所以如果去調解庭時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會有什麼問題嗎 ? 還是正常 ?

3.如果對方提出新的還款計劃 , 我司要怎麼要求才能保障自己呢 ?
如果對方當場合解簽定還款計劃,如果後來又沒有照合約還款,
可以持這合解書去扣壓或拍賣對方的房產嗎 ? 可以強制執行嗎 ?

如能承蒙律師答覆將會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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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 因 貴公司與客戶是公司對公司之關係, 基於法人格之獨立性, 應向該公司請求, 而非向公司負責人請求, 除非該合約或訂單之付款除公司有付款責任外, 負責人個人亦有連帶保證之關係, 或是開立之支票係以負責人個人名義開立, 否則僅向負責人請求, 尚有爭議

二. 商業習慣上係先開立發票後再向對方請款, 惟此僅係商業習慣, 倘若對方執詞未開立發票不付款, 自非法之所許! 對於如何付款乙事, 端視雙方協商或事前之約定, 貴公司拒先交付發票當係稅捐上之考量, 亦無不可之理

三. 如果有還款計劃, 除開立本票. 支票外, 亦可要求對方找有資力之人或負責人做連帶保證, 以免屆時求償無門. 若達成和解, 憑法院核定之調解(和解)筆錄日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謹提供意見如上, 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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