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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買賣合約


張OO 發問於 2010-09-2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們公司有跟一家軟體廠商簽訂買賣合約,大約在下午3點時傳真至軟體公司,但在下午4點多因故想取消購買,軟體公司主張已經簽訂合約所以不解約,如解約需支付合約上所寫支付50%違約金,我想請問是否無法無條件解約,另外違約金50%是否不合理,軟體式套裝軟體不是客製化的軟體,麻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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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若雙方已簽立契約,則契約成立後,沒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原因或條件,不履行契約的一方是可能會構成違約。
二、合約若載明違約須付百分五十的違約金,若依市場行情形,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二五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三、也就是說,若貴公司取消合約,就算有違約的問題,若市場交易,可以沒有到百分之五十那麼高的違約數額,得主張減至相當的數額。換另一個角度,若對方從事交易,可能也不見得能賺到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因此,可以從該方向角度思考,去協調合理的結論。謝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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