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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單作為訂單相關問題疑義


陳OO 發問於 2010-09-1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1、買方以統一發票專用章回覆賣方之報價單以作為買方下訂單依據是否具備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
2、買方可否以非公司及其代表人之意思表示為由否認下訂單事實?
3、賣方是否需請買方於報價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如此才具法律效力(對賣方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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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 原則上,買、賣雙方就買賣行為必要之點達成共識,即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屬成立。
二、買方以統一發票專用章回覆賣方之報價單以作為買方下訂單依據,表示買方已同報價單內,按諸上述說明,即具備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力。
三、買賣書面契約,只是證明的文件而已,意思表示已合致後,買方不可以非公司及其代表人之意思表示為由否認下訂單事實。
四、賣方不一定需請買方於報價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因為只要是買方公司的蓋章,然後回覆予賣方即有法律上效力。然若想要更講究,當然以公司大、小章的方式,蓋印後回覆,也是可以的。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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