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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全合約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0-08-31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請問現行法律規定"保全業"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是特許行業,所以這兩類的公司是否可以互相經營彼此的營業項目,例如:保全公司是否可從事"公寓大廈管理事務"的服務?保全合約中是否可以出現"服務內容: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的字眼?這樣是合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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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保全業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均屬特別法,有其各自的立法目的,且保全業法所規範之業務內容為人身,財產的安全維護,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所規範之業務內容則為公寓大廈一般事務之管理服務,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修繕..等,二者業務範疇截然不同,故一公司不可同時兼營此二類之業務內容,否則主管機關可處以相當金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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