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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10-08-0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最近我們公司的車子被撞了.期間對方甚少來關切.所以公司先寄了存證信函.沒有回應
才提起訴訟.
公司交由我為代理人.所以才來信詢問.
第一次調解.失敗後轉為訴訟案件.我寫了起訴狀後開了2次辯論庭.有1次公司忘記通知我
所以未到庭.法院又寄了一次開庭時間.請問:
1.這時候我方還要寫狀紙嗎.(如果要.是什麼)
2.如果不用的話.去還要說明些什嗎
3.後續的過程會是怎樣

以上麻煩了.謝謝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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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之前的民事起訴狀事實敘述及法律的適用,都很完整,就無需再補充書狀了。

二、若對方有書狀,就以對方的答辯來反駁即可,若對方無提出書狀,直接去開庭,視法官的問題再來具體回答了。

三、後續,若證據均屬完備,則法官審理至可達於判決的程序,就會辯論終結,訂庭期宣判。若您們拿到勝訴之確定判決,可為執行名義, 去執行對方的財產,以滿足債務之清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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