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土地糾紛如下:
68年由老一輩土地分割時,地政事務所計算錯誤,誤將鄰居的土地變多了,例如100坪他們持分1/2,我們持分1/2,
但是他們在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為70坪,而我少了20坪,而大家都不知道
在70年蓋房子時,還是以老一輩的說法,他們50坪,我們50坪,
房子蓋好,有登記保存,也有建設科的建設執照
到了96年,土地重測時,才發現我們只有30坪,而被對方告"拆屋還地"
請問大律師
我是該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告訴嗎?
還是提出經界訴訟?
或是提出不動產以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還是該如何做?
請解惑
謝謝
A:
您好:
一、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有二個重點事實,第一是貴戶的房屋是有否有權座落在該土地上?第二是地政機關的登記是否有錯誤?
二、也就是說,不論從經界訴訟或是登記錯誤的更正或國家賠償的請求或是時效取得地上權等主張,最後不脫上述二項重點。
三、因此,首先貴戶所有土地原始與鄰居應該是共有,本來分割後應該一人一半,雙方主觀上也是如此認為;但是客觀上,卻登記成對方七十坪,貴戶土地只是三十坪;問題是如果主觀上雙方都認為是五十坪,登記成七十坪、三十坪時,為何無人有異議?此部份是最重要的關鍵點。以假設您所述為前提,雙方均知曉或忽略該登記之問題,於興建房屋時,對方也是以各五十坪的主觀認識在蓋房屋,客觀上也是蓋五十坪,就此主觀的認識判斷,即可認為貴戶在興建房屋時,該房屋是有權座落在該土地上,就是說不管登記的內容為何,就該房屋所座落的方式,是雙方均認知且同意,就屬有權佔有,對方應不得以登記內容為理由主張拆屋還地。其次,有關登記是否有誤,因為涉及事實的判斷,無法給予詳細的答案,因為有關為何登記錯誤?為何無人提出異議此部份無事實敘述可供參考。但是,依所述內容,至少雙方是基於貴戶有權使用系爭土地蓋屋為前提,就此對貴戶是有利的事實,應予掌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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