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若承攬人出具保固協議書,聲明對於鄰損的損害修復.金額賠償.法律責任願意負所有責任
屋主不須負責,這樣是否可以做為定作人無過失之證據?
A:
您好:
對於定作人是否有過失之問題,乃屬事實認定部份,承攬人願負全部責任,屬於定作人與承攬人協議由承攬人負全部責任之約定協議,若受損鄰人也同意當然就解決該爭議,假如受損鄰人不同意的話,該協議不見得對鄰人有拘束力,或是說該協議之證據不見得可以認定作人就是無過失;總之,定作人的過失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此屬外部對於鄰人),定作人與承攬人的協議屬於內部的關係,不過,還是與鄰人協調後,三方均同意由承攬人負責任,以解決實質上的爭議會是較佳的方式。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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