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房屋由一裝潢工師承攬室內裝潢工程,有申請室內裝潢許可證
工程期間因施工不慎造成樓下房屋牆壁油漆出現裂痕及天花板油漆剝落
樓下屋主申請與屋主調解,不過民法189條有說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承攬人負責
但在調解會上調解委員認為屋主有監工的責任,所以需要負責
這樣情況屋主是否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煩請解疑. 謝謝
A:
您好:
一、依據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就此損害應由承攬人即實際施作之人負行為責任,只有在符合前述但書之情形時,屋主始負責任。
二、接著還要討論何謂: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的見解認為:「所謂定作有過失,係指之事項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因為每件個案有不同的情形,最高法院的見解也許太抽象,不過還是必須依此原則,適用在具的的案例。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