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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跟不動產仲介簽專任委託後,想解約不賣,須負賠償嗎?

跟不動產仲介簽專任委託後,想解約不賣,須負賠償嗎?


蔡OO 發問於 2010-07-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跟不動產仲介簽專任委託後,在仲介公司還沒有找到買方出價前,因我個人家庭因素,不想繼續委託銷售,想解約不賣,但仲介告知當初簽專任委託時,其委託書內文有一條記載如因委託人單方面因素想解約,須付委託總價百分之4的費用,視同賣出之服務費,甚至更高,但又沒有成交,為什麼要收服務費,就算期間之廣告等等費用,也沒有這麼高,是否可以公平原則賠付對方所支付之廣告費即可,想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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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與不動產仲介簽立的類似居間(即仲介)及委任的契約類型,一般是以媒介成功為限,得請求報酬。

二、一般而言,即令在專任期間違約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實務上是不會請求如此高的仲介費用,因為依民法二五二條規定,違約金過高者得予酌減。其次,再依民法第五四九條委任之相關規定,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僅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其次,依民法第五七二條有關居間報酬之規定,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因此,在期間終止者,原則上雖契約仍須負百分之四費用,實際上,參與上述相關規定,即令向法院提訴,亦非能判得該數額之費用。換言之,依受任人即仲介業者之實際廣告費用或必要費用,加以支付,應有已足;至多以微薄之紅包的民間慣例和解,以維二造情誼,亦無不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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