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三七五田已承租六十幾年,於民國八十五年重劃,己變更為住宅區與商業區約一千坪農業區一百坪,民國九十八年地主向鄉公所申請調解,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十七條第四款一年未耕作無條件收回,但重劃後農田己填砂石與道路一樣高無法耕作‧經鄉公所縣府調解不成立己轉法院審理,但地主最近又改變主意要我繼續承租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你文中所述,倘若果真有未耕作之情形,則依法地主是可以主張租約無效,而請求收回耕地.
若地主有意要繼續出租,則若你仍有承租之意願,自可與其另訂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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