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位重度肢障的癱瘓病人,日常生活24小時須旁人照顧.先生是大陸人士,自取得國民身分證後,即想盡辦法迫使我無條件簽字離婚,但是都不能如願現在他打算一走了之.請問我是否能夠向法院提出遺棄罪的訴訟.一般遺棄罪刑期有多久!追溯期又有多久!
陳 麗 花 敬上
038884253
花蓮縣玉里鎮興國路1段18號
A:
陳小姐:妳好!
1.依刑法第294條第一項規定: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妳先生依民法第1116-1條前段: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對妳有扶養之法定義務.因此如妳確須其扶助,養育否則無法生存,且尚無其他義務人為扶助,養育或保護之際,而仍遺棄之,即有遺棄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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