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貴服務網:
本人有三個問題想請教法律專家們,敬請詳告,謝謝。
第一,當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時,必須繳納標的額千分之八規費,還是百分之八規費? 請問這費用有分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債權之分別不同收費嗎?
第二,因本人有尋問當地律師,因該律師提出如此之本票強制執行納標的規費?是否正當?
第三,有何本票強制執行納標的規費為百分之八規費的嗎?
第四,若遇不肖律師收取不當費用,有何辦法要求退回本票強制執行納標的規費費用?
煩請貴服務網撥冗為我解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A:
您一開始說有三個問題,最後卻出現「第四」!综合起來應該是二個主题,兹答覆如下:
╴. 本票想要强制執行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庭聲請准予强制執行的裁定,應缴納的裁定規費依票面金額來核算,標準為:1. 未满10萬元,徵收規费(以下同)500元;2. 10萬元以上未满100萬元,徵收1000元;3. 100萬元以上未满1000萬元,徵收2000元;4. 1000萬元以上未满5000萬元,徵收3000元;5. 5000萬元以上未满1億元,徵收4000元;6. 1億元以上,徵收5000元。等到法院裁定准予强制執行後才能據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終局的强制執行,此時應繳納的執行規費為請求金額(即票面金額)的千分之八(又說為百分之零點八)。又,假如之前您已經有依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的,也已缴納過假扣押執行的執行規費(同樣為千分之八),如此,法院在終局的强制執行程序就不再徵收執行規費。
二. 本人也是律師,雖相信並且期待沒有不肖同行,但不敢說絕對没有不肖律師(宗教、政治、教育. . . . . . 等界不肖者也偶見不鮮),不過您說曾就本事件詢及當地律師,對他的解答似乎存有疑問,我猜想是您聽錯了,因為縱或有不肖律師,再怎樣都不會為此小數目對您收取不當費用而致違法亂紀。萬一您真的遇到如此律師,拒絕退還超收的規費,則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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