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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背


子O 發問於 2010-04-27 | 高雄 |

Q: 您好:

日前在公司受傷,保險公司有理賠醫療費用(團體保險),開立支票乙張,上頭是被保險人(員工名字),那麼由於是職災,且和公司撕破臉打官司中,續請保險理賠才發現,公司將保險公司的理賠支票,自行向保險公司簽切結書,取消禁背,且該筆金額已匯入其它家公司,受傷員工是因為自己要再請領後續理賠才發現到公司偽造員工簽名和蓋章,將支票取消禁背,把第一筆理賠金給領走了,曾向保險公司反映該切結書非被保險人本人所簽名蓋章,要求處理,但保險公司說已有理賠了,也不管後續事情,要被保險人自行和公司處理,那麼試問公司(僱主)和保險公司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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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綉鈴

律師

源道聯合法律事務所

A:  你好:
回覆你的問題如下:
一,首先對於保險公司部分,需要再檢視保險契約才能 斷定其責任,惟初步依一般團體責任保證,若領取該支票的人並非被保證人,則應可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
二,另有關公司責任方面可分為刑事及民事責任
有關刑事責任部分:公司未經受權,而將支票之背書予以塗改,則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另其將賠償金占為自己有,亦有詐欺之嫌.
有關民事責任部分:公司負有勞動基法第59職災補償,若其對於指示或 工作環境之維護有缺失,因此導致職災之發生,則公司亦需付民法184條損害賠償責 任.另有關其盜領保證金部分,,亦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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