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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庭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


周OO 發問於 2010-04-1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敬愛的師長;
我是某個民事再審案的聲請人。這案不久即將開庭,我眼前有三個問題,還請師長賜教:
1. 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2. 請問上面第一款是強制要有法定代理人嗎?若沒有聘請律師,法院會不會判我輸?
3. 因對方使用原告及被告,我是否要將聲請人及相對人改為原告及被告或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4. 因案情複雜,對方故意錯誤陳述事實及法規,若我不一一回覆,法院會不會判我輸?
虛心求教的,周先生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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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再審時需強制律師代理。
二、書狀需載「聲請人、相對人」或「原告、被告」…,請以法院之開庭通知單或函文的記載為準。
三、請儘可能將對方故意錯誤陳述之事實或法規詳予答辯、回覆,以免誤導案情而造成法官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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